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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formation Disclosure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(以下簡稱“人口基金會”)固定資產的管理,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,合理配置資源,促進事業發展,根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人口基金會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口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,是指由人口基金會占有、使用的,一般設備單價在2000元以上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。
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:
1. 房屋及構筑物。包括業務及管理用房、簡易房、房屋附屬設施、構筑物。
2. 通用設備。包括計算機設備、辦公設備、車輛、圖書檔案設備、機械設備、電氣設備等。
3. 專用設備。包括專用儀器儀表、文藝設備、體育設備、娛樂設備等。
4. 家具、用具及裝具。包括辦公家具、用具及裝具。
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
第五條 財務資產部是人口基金會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,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貫徹執行國家資產管理有關規定,制定人口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;
(二)編制固定資產購置預算,協同辦公室做好資產購置、登記造冊、財產清查、報廢處置等工作;
(三)接受民政部、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及社會的監督指導;
(四)定期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資產管理情況,向有關部門報告資產統計、處置報表及報告。
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人口基金會固定資產實物管理,主要職責是:
(一)編制年度固定資產購置申請,負責固定資產的采購、驗收、出入庫、保管維護等工作;
(二)負責部門人員資產配置、領用登記,及退休、調離人員資產交還手續;
(三)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查,每年與財務資產部進行固定資產核查,保證賬實、賬證、賬賬相符;
(四)做好處置資產的保管、處置工作。
第三章 固定資產配置及驗收
第七條 人口基金會的固定資產可通過購置和接收捐贈方式取得。
第八條 購置固定資產實行預算管理,應遵循以下程序:
1.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在規定時間內向辦公室提出申請,由辦公室按照固定資產存量、使用期限、部門需求,編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申請。
2.財務資產部對辦公室提交的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從存量資產、資金安排等方面進行審核,編制下一年度的國有資產購置預算,并于部門預算“一上”報委財務司審核,財政部審批。
3.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,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及工作程序,由辦公室對資產實施采購。
4.固定資產采購按照《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制度》履行審批程序,其中單價或批量總價50萬元(含)以上的,根據委財務司要求提交申請材料。獲批后,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及工作程序,對資產實施采購。
第九條 固定資產由捐贈而取得的,應標明價格,如原價無法查得或根本無原價的,參照《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物資捐贈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第十條 購置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獲得的固定資產,辦公室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,嚴把數量、質量關。
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在最低使用年限內原則上不得更新。如在使用年限內損壞,確實無法修復或修復缺乏經濟性的,經辦公室核實后報秘書長批準,該資產的更新方可納入購置預算。
第十二條 采購的固定資產,驗收需請購部門和辦公室根據合同共同驗收,并簽署驗收單。
第五章 固定資產使用與管理
第十三條 人口基金會固定資產按部門人員配置,公用設備(如:便攜式計算機、照相機、投影儀、攝像機等)按相關規定及部門需求配備。建立領用、退還手續,統一錄入進行管理。人口基金會每項固定資產應當粘貼固定資產標簽,各部門不得自行撕貼。
第十四條 人口基金會的固定資產按照年度順序編號。
第十五條 使用人及管理部門應當對固定資產及時進行保養和修理,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。使用人因個人疏忽造成資產損壞或丟失的,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賠償。
第十六條 退休、調離人員需在離職前將所占有資產移交辦公室,并持移交證明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。
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,由接交人與原保管人按規定詳列固定資產清冊,核查無誤后辦理移交手續。
第十八條 人口基金會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、出借。特殊原因需出租、出借的,由辦公室按程序報秘書長審批。
第十九條 人口基金會報廢固定資產,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,辦公室核驗,按程序經秘書長批準后核銷。報廢大型的、精密的或者貴重的設備,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后,按程序核銷。
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需設置臺賬,由辦公室負責登記。臺賬內容包括資產編號、資金來源、取得時間、領用人、領用時間等相關信息。
第六章 固定資產盤點
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盤點分為定時盤點和不定時盤點。定時盤點為每年度期末進行的常規性盤點,不定時盤點為臨時工作或審計、檢查需要進行的抽查盤點。
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會同財務資產部對實務資產進行逐一盤點,并要求資產領用人在資產盤點明細單上簽字。
盤點后盤點明細單由財務資產部和辦公室各保存一份,裝訂存檔。
第七章 固定資產處置
?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資產應當予以處置:
(一)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、無維修價值的;
(二)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;
(三)已超過使用年限(參照政府會計制度中的折舊年限,如國家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,下同)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;
(四)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毀損、滅失的;
(五)發生產權變動的;
(六)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人口基金會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。固定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:報廢、對外捐贈、出售等。
第二十五條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,由辦公室提出方案,按程序報秘書長審批;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(含)以上的,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審批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所有,經2017年2月20日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,2022年12月28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,即日起施行。